(2015)高坪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与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体刚,区长。被执行人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良,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与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尚未实现拆除N-8-347土地上的办公楼及地面设施设备,搬迁全部设施设备的行为,在被执行人南充金源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