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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华淑与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淑,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友莲,陈昌芹,周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40-1号原告潘华淑。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国富。被告王友莲。被告陈昌芹。被告周言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华淑诉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富、王友莲、陈昌芹、周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82×××37的存款2220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宜都市长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账户82×××37存款人民币222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