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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宝池与卢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白宝池,农民。被执行人卢红梅,农民。申请执行人白宝池与被执行人卢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9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红梅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6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