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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雷因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936号罪犯雷因可,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上思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因可犯抢劫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五百一十九元。宣判后,被告人雷因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崇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雷因可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因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2月份已获奖励分92.16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因可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因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2012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长程审判员  魏 岚审判员  张 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清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