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小罗与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郭小罗。被告陈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罗诉被告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小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小罗承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