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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小罗与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郭小罗。被告陈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罗诉被告陈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小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小罗承担。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