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力学与朱卫卫、孙亚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力学,朱卫卫,孙亚琼,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吴力学,个体经营者。被告:朱卫卫,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孙亚琼。被告: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力学诉被告朱卫卫、孙亚琼、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力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力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吴力学负担。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