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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吴力学与朱卫卫、孙亚琼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力学,朱卫卫,孙亚琼,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205号原告:吴力学,个体经营者。被告:朱卫卫,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孙亚琼。被告: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力学诉被告朱卫卫、孙亚琼、淄博鼎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力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力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吴力学负担。审判员  徐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