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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01号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屏路26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胡廷洪,经理。被告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夏湾西街**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钟淡娜。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海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2013年12月开始与被告合作,但到2014年8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2015年1月中止了与被告的合作。至2015年1月底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7285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验收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8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00元;3、催款人工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送货单复印件7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原告从2013年12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机油,但被告从2014年8月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5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72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无果,遂向本院起诉。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当庭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故本院仅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原告提供了向被告供货的送货单7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机油,货款共计7285元。被告收到原告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8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佳润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85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珠海市拱北老马汽车维修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