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鹏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鹏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委托代理人:俞伟伟。被告:董鹏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鹏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县金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