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洪瑜与谢宝娟、荣学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瑜,谢宝娟,荣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797-1号原告张洪瑜。被告谢宝娟。被告荣学民。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517号原告张洪瑜与被告谢宝娟、荣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7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谢宝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同心花园1号楼3单元XXX室和被告谢宝娟名下的证号为00XXX16的房产两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宝娟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曹王庄同心花园1号楼3单元XXX室和被告谢宝娟名下的证号为00XXX16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