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唐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兰昌与李师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昌,李师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唐民初字第62号原告李兰昌。被告李师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