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万博铜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新乡市万博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德军。被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新东。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万博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票据纠纷,除权判决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根据民诉法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新乡市万博铜业有限公司系基于票据向被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应依照上述规定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乡市仙龙环保壁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鞠先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软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