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与彭某甲、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彭某甲,刘某,彭某乙,彭某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杨某甲,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杨某乙,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原告杨某甲的父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绍东,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女,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刘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彭某甲的父亲。被告:彭某乙,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彭某甲的母亲。被告:彭某丙,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彭某甲的舅舅。被告:杨某丙,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彭某甲的舅母。被告:杨某丁,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告彭某甲、刘某、彭某乙、彭某丙、杨某丙、杨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0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杨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杨某甲、杨某乙负担。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