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朱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玉平诉被告朱中平、高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朱中平,高九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王玉平。委托代理人孟于琨,庄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中平。被告高九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与被告朱中平、高九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