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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宇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宇,宋鹏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22号原告田宇,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宋鹏飞,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站南路80号院6号楼1层101-9。注册号:110103010794695。负责人傅政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迎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与被告宋鹏飞、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田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