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长寿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长寿,延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崔长寿,男,1950年3月23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松子,女,1944年9月5日生,朝鲜族,住延吉市,延边脑科医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延吉市公安局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崔长寿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执行(2015)延立执字第1号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查明,2015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延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崔长寿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延州公刑赔复字(2007)第003号延边州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崔长寿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情简略)。本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延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给申请执行人崔长寿上诉权利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的。因此,本院(2015)延立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延立执字第1号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朴龙吉审判员 许红日审判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松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