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沂南县张庄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沂南县张庄镇,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沂南县张庄镇北沿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为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刘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沂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