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柯文宇与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文宇,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21号申请人:柯文宇,女,200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理人:柯扬兵。(系柯文宇父亲)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柯文宇与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50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