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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姜洪清与高华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清,高华峰,韩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8851号原告姜洪清,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虎,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华峰,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被告韩萍,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清诉被告高华峰、被告韩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洪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姜洪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洪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姜洪清负担五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万一千三百元退还原告姜洪清。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