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启松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初3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松,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张启松,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颂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玉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建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松诉被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启松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松对被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启松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