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程二秀与黄水生、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二秀,黄水生,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969-1号申请执行人程二秀,女,197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袁志峰,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水生,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李玉兰,女,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二秀与被执行人黄水生、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程二秀返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17日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李玉兰所有的小型轿车;现依法应对该车进行查封、拍卖,以清偿二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李玉兰所有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