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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秦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7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于2015年1月18日22时许,伙同刘某、范某、王某甲在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宾馆东侧,对被害人杨某进行殴打。期间,秦某强行夺下杨某背包,并非法占有包内现金人民币17100元。经法医鉴定,杨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报案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伙同刘某酒后在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宾馆东侧拦下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杨某,以检查杨某是否吸毒为由对其拳打脚踢。期间,秦某欲夺下杨某的背包检查包内是否存有毒品,杨某不从,秦某遂脚踢杨某并强行夺下杨某的背包,将包内的香烟装入自己口袋。后秦某、刘某电话告知范某、王某甲二人在某某宾馆附近抓住一吸毒人员,二人闻讯赶到现场。王某甲遂拨打报警电话举报有人吸毒。范某见杨某被打并且听说公安人员要到达现场,即与秦某离开。秦某在回暂住处的路上,将抢来的杨某的背包和香烟扔掉。之后秦某接到刘某电话询问自己有无看见杨某的背包并在电话中得知背包中有现金时,秦某遂返回扔包的地点将包内的17100元现金拿走藏匿于自己的暂住处。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在秦某的暂住处将秦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了人民币17100元。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案发当晚被打致面部外伤后左眼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再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杨某未提起对被告人秦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范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病历、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秦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以及案发后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秦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未缴纳,未缴纳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全部缴清。)二、随案移送之物品,依法发还被害人(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 斐人民陪审员  李世强人民陪审员  江世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娇发还物品清单以下物品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杨某某:1、青岛农商行即墨通济支行储蓄存单一张,价值人民币17747元2、香烟5盒3、褐色皮夹1个4、钥匙一串5把5、银行卡4张,分别是号码为62×××24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号码为62×××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号码为45×××32的中国银行卡1张、号码为62×××0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6、账号为40×××08的中国银行储蓄存折1本7、大润发、七天连锁酒店会员卡各1张8、户名为杨某某的即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1张9、黑色挎包1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辆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