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洪岐与被告林建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岐,林建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235号原告:林洪岐,男,193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留寺庄村。委托代理人:迟鸿波,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坤,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岐与被告林建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维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