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执字第4-2号申请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勾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国兵,该局职业健康科科长。被执行人: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中,已经执行罚款29000元。剩余29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华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执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春玲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