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与周运全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周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法定代表人吕有源。被执行人周运全,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08)开法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作出(2008)开法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3455.80元及利息(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本案受理费1386元、保全费654.56元,合共2040.56元由被告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申请执行周运全,周运全是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依据法律明文规定要求生效法律文书从实体明确权利义务的主体,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和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本案负有给付义务主体应为开平嘉运制衣有限公司,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申请执行周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恒隆针织厂对周运全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