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包海忠申请执行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62号申请人包海忠,男,蒙古族,52岁,农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张志慧,男,汉族,49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包海忠申请执行张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志慧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贴款10050元,该款扣够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