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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乔小桥与马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桥,马顺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乔小桥,女,现年42岁,汉族。被告马顺英,女,现年51岁,汉族。原告乔小桥诉被告马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小桥、被告马顺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秦安县某某小区某处铺面(共70㎡)租赁合同,原告将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约定租赁期限10个月(2014年5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租金29000元,房屋设施损坏押金1000元。2015年5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1.从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口头协议房租为肆万贰仟元整,房费在2015年三月份前付清,不得以任何借词拖延,过期不付清房款认为违约退房;2.事实从2014年12月份到2015年5月份,原告每个礼拜从天水往返秦安讨要房费无果,被告以儿子欠大量赌资为由将近半年不给房租,严重违约,造成原告权益损失,原告一再忍让;3.鉴于以上条例和原因,从2015年5月10日起,被告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付不清原告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房屋租金,原告视为被告不再租房,2015年5月17日被告清理自己物品,2015年5月17日下午5点原告收房封门,被告自愿交钥匙。但是,被告既不交钥匙又不付租金,原告视为被告不再租房,严重违约,应负全部责任。现按照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搬出原告铺面,将房屋恢复原状;2.由被告给付2015年3月1日至退房日的租金(按房租金5倍赔偿)及被告租房期间所使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立即搬出铺面;2.由被告给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在搬出铺面后延长支付一个月的租金。被告辩称:我违约了是我的错,主要原因是家里有点事,确实没有钱;我一直在找钱,42000元租金我就付清了,昨天给原告卡上打了8000元。我们的关系一直好着哩,我要使用铺面。我的意见是我给原告付清租金42000元,铺面使用到2016年3月1日。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和《秦安县商品房销售卡》复印件各1份,证明目的: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购买了秦安县某某小区某处铺面。2.《房屋租赁契约书》1份,证明目的:原、被告签订了合同,2015年5月10日,对达成的口头协议进行了终止。3.《欠条》1份,证明目的:原告向被告要租金时被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诺在四天内付款,但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被告除其陈述外,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3均无异议,认为房屋就是原告的,其已经租用6年了;合同是原告打印好的其签了字,租金年年交清了,就今年没有交;欠条是其所写,由于没有钱就没有交。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综合评判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3,能够相互印证原告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并书面签订了协议,2015年度的租金被告未付,对其证据效力应予确认。基于以上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举证质证的过程和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查明事实如下:从2008年开始,原告乔小桥将自己购买的秦安县某某小区某处铺面出租给被告马顺英经营百货超市,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15年3月1日之前的租金均已结清。原、被告对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一年)的租金口头约定为42000元,对付款期限口头约定为2015年3月1日之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2015年5月3日,在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正,期限四天,至时付,房款乔小桥,马顺英,2015.5.3”。2015年5月10日,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在上年《房屋租赁契约书》内容后,签订了《2015年补充备注》,内容为:“1.从2015.3.1至2016.3.1口头协议(某某小区某处铺面,共70平方米)房租为肆万贰仟元整,房费在2015年三月份前付清,不得以任何借词拖延,过期不付清房款认为违约退房;2.事实从2014年12月份到2015年5月份,甲方(原告)每个礼拜从天水往返秦安讨要房费无果,乙方(被告)马顺英以儿子欠大量赌资为由,将近半年不给房租,严重违约,造成甲方权益损失!!甲方一再忍让;3.鉴于以上条例和原因,由今日2015年5月10日起乙方马顺英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付不清甲方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房租金,甲方视为乙方不再租房,2015年5月17日乙方清理自己物品,2015年5月17日下午5点甲方收房封门,乙方自愿交钥匙”。协议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签名捺印。后因被告没有给付铺面租金,也没有给原告交付铺面,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交付铺面,支付占用铺面期间的租金,并在搬出铺面后延长支付一个月的租金。另查明,诉讼期间被告向原告的银行卡上存入现金2.8万元。原告表示愿意给被告在腾房时间上宽限2个月,租金和占用费从已付的2.8万元中扣减。本院认为:2015年,原、被告在上年合同终止后,对下年(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铺面租赁又进行了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为42000元,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日之前付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达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属违约行为。2015年5月3日,在原告催款过程中,双方又达成协议,原告将付款期限宽限至2015年5月15日,并约定,如果被告到期未付清租金,视为被告不再承租房屋,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由原告收回。该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原、被告的真实意思实际上是如果被告不按时付款,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铺面,应认定为原、被告约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房屋,被告收到应诉通知时,应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到达,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交回铺面,原告要求被告交付铺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给原告支付了2.8万元,原告愿意给被告宽限2个月的腾房时间,应予准许。对于被告要求将铺面使用到2016年3月1日的抗辩主张,因合同已经解除不应支持。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前被告拖欠的租金和解除后被告占有房屋的占用费,因被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租金的请求应予支持。租金和占用费的标准应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给付至铺面实际交付之日止。该款应从被告已付的2.8万元中扣减,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交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搬出铺面后延长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搬出秦安县某某小区某处铺面,将该铺面交付给原告乔小桥;二、被告马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原告乔小桥的房屋租金和占用费(款项计算时间从2015年3月1日起至铺面实际交房之日止,标准按照每日115元计算;该款从被告已付2.8万元中扣减,不足部分由被告支付)。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被告马顺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平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