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邢忠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贵财,该村村主任。地址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委托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仲远,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委会与被告邢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贵财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治国、被告邢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仲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被告从原告处承包本村水库,每年承包金2270元,承包期为14年,承包期限至2012年9月10日。之后,被告被选为本村村主任,2012年4月28日在其原承包期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其时任村主任的身份未经村民讨论通过,也未经公开投标,被告与时任村书记赵凤喜串通,私下将该水库再次发包给被告20年,每年承包金为1500元,该承包金远远低于14年前的承包金。被告与村书记赵凤喜未经村民讨论通过,也未经公开投标便以原告名义同被告自己签订承包合同,并以明显过低的价格将水库发包给被告,侵犯了集体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辩称,一、我与原告签订的《庙岭沟水库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我在1998年9月10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仅包括我利用水库养殖的权利,还包括利用水库附属管道收取水费的权利;而2012年4月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的管道已经不能继续使用,因此,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研究此事时,在权衡水库收益的情况下,将承包金定为每年1500元,且我一次性交清20年承包金三万元,不存在恶意少交承包金的情形。2、2012年4月在我与原告协商水库承包时,多数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均表示愿意将水库承包给被告,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参照相关法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我同原告签订合同,是在召开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会民主讨论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里资金紧张的现实情况。三、我与原告签订水库承包合同已三年之久,我已对水库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如重新修建了水库周边道路、建造观光水面三间房屋地基、对库区安装监控器、对库区进行全面清淤等。如现在确定合同无效,势必造成双方损失惨重,不利于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况且原告在与我续订合同三年之后起诉,超过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间。综上,我与原告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犯村集体的利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原件一份,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续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和时任村书记签订续包合同,也证实续包合同承包金明显低于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金。(2)、陈官屯乡农经站下发的通知一份,陈官屯乡纪委对邢忠的处分决定复印件一份,证实乡政府和党委对发包水库事实进行调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村集体的利益。(3)、庙岭沟村民代表会记录复印件一份,证实村民代表认为发包水库侵犯了村集体的合法权益。(4)、证人张某甲(2012、2015年村里的村民代表)的证言,2012年农历四月份左右,村里由书记主持,召开了村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证人参加了这个会,会议讨论水库续包问题。会上邢忠为防止水库落到外人手中,保证村民用水,提出续包水库,且租金每年1500元,当时证人对租金数额认可了。今年又就水库承包金问题开会,会议讨论每年承包金为3000元,证人认可。(5)、证人张某乙(2012、2015年村里的村民代表)的证言,2012年农历四月份左右,村里召开了村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证人参加了这个会,会议讨论水库续包问题。会上时任书记赵凤喜为防止水库落到外人手中,保证村民用水,提出由邢忠续包水库,会议讨论租金每年1500元,当时证人对租金数额认可了。今年又就水库承包金问题开会,会议讨论每年承包金为3000元,证人认可。租金已经缴清。被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和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双方的签订了承包合同。(2)、庙岭沟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于2012年4月28日开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证实续包合同是经过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同意的。(3)、收据一份,证实被告已经缴纳了承包金。(4)、赵新和殷强续包合同的村两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两份,证实续包合同在庙岭沟村,被告并不是先例。(5)、水库周边的照片七张,证实被告对水库进行改建和资金投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该证据证实被告是该合同的使用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与本案无关,发包水库是村民自治范畴,处分决定不能说明发包水库属于徇私舞弊。证据(3)无法证明发包水库违法,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无异议,二证人说明原被告签订合同是听取村民代表的意见,村民代表表决认可,按照续订的合同一次性缴费,不存在串通情形,因管道不能使用所以降低了承包费用。原告认为二位证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是被告先拟定的合同,然后才进行的表决。所谓的怕外人承包走是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因承包期长而降低承包金本身就是徇私舞弊,而且续包合同中仍然包括管道部分。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认可,其是篡改的,是被告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证据(2)中村民代表讨论的时间,是在签订合同之后。证据(3)也显示村民代表会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开的。证据(1)、(2)、(3)能够证实是先签订的合同后补的会议记录。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无法证实建筑是什么时间建设的。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客观证实续包合同签订的时间、承包金数额、承包期限及承包工程概况,继续承包该水库后,由于地下管道已90%不能使用,水费收益有所改变,应予认定。证据(2)中的纪律处分,是中共陈官屯纪委依据《卢龙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邢忠违纪问题做出的处分,该处分与农经站的通知,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实原被告之前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违法,应不予认定。证据(3)是陈官屯乡庙岭沟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在2015年4月2日的会议记录,该证据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无关联,应不予认定。证据(4)、(5),张某甲、张某乙两位证人的证言,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2)、(3),证实2012年农历四月份左右,村里召开了村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会,会议讨论水库续包问题。为防止水库落到外人手中,保证村民用水,由邢忠续包水库,会议讨论租金每年1500元,与会人员对此都予以认可,租金已经缴清,四份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4)真实、合法,从客观上反映出庙岭沟村村委会对于解决承包延期问题,通常采用召开两委干部、村民代表会形式,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认定。证据(5)虽为水库周边现状照片,周围设施确经被告修整,但无法确定具体建设时间,与本案无关联,应不予认定。经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1998年,经庙岭沟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乡政府批准,被告从原告处承包了本村水库及配套地下管道,每年承包金为2270元,承包期为14年,承包期限至2012年9月10日,并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后被告与原告商量续包事宜,于2012年4月28日,庙岭沟村召开两委干部、村民代表会,认可由被告邢忠续包二十年,承包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承包金每年1500元,二十年租金三万元一次性缴清,被告邢忠于当日缴清了承包金,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了续包合同。同期,庙岭沟村委会同样以召开两委干部、村民代表会方式解决了殷强转包鲜花峪山场、赵新承包南山承包期限延长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通过庙岭沟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乡政府批准签订庙岭沟村水库及配套地下管道租赁合同书,承包金为每年2270元,双方均已履行。合同到期前五个月,被告与原告通过召开两委干部、村民代表会的形式,确定续包水库,续包期为20年,租金为每年1500元,被告一次性缴清。续包合同程序比照承包程序虽然略有瑕疵,但与同期村内其他承包户承包程序一致,显然,该做法为村内的通常做法。故原告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判令原被告达成的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相对于承包合同中的能够支配水库及配套地下管道设施,能够获得养殖收益及灌溉费用,在续包合同中,水库配套地下管道设施已有90%无法使用,灌溉费用收益大打折扣,故承包费用降低在情理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在续包合同中支付的每年1500元的承包费,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故对其坚持的被告与时任村书记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对水库建设已进行了资金投入,考虑到综合利益,应以被告继续承包为宜。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与被告邢忠于2012年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卢龙县陈官屯乡庙岭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路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