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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63号原告王某某,女,201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某乙(原告王某某之父),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之母),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