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63号原告王某某,女,201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王某乙(原告王某某之父),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之母),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俊代理审判员 荣铁成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