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龚海亮与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亮,孙献法,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龚海亮,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十字路乡曹庄村委龚庄。被执行人孙献法,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铁路西街三组。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被执行人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敖庄组。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龚海亮与孙献法等六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海亮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