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关雅与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雅,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关雅,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董玮。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德惠市。法定代表人于斌。申请执行人关雅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偿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款人民币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4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惠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账号4200210509000267806银行存款285422.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