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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134号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志六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九曲湾,组织机构代码:69404229-8。法定代表人杨碧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必顺,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六,男。委托代理人田泉水,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六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满延喜审 判 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付元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