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立学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良鑫煤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立学,辽源市良鑫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汪立学,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平岗镇悦安村一组。被执行人:辽源市良鑫煤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立学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良鑫煤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源市良鑫煤矿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未执行50,0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5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调字(2013)19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