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池,蔺莲花,李树军,李军卫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李根池,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蔺莲花,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李树军,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被告李军卫,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池、蔺莲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池、蔺莲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池、蔺莲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