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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池,蔺莲花,李树军,李军卫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李根池,男,1939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蔺莲花,女,194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李树军,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被告李军卫,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池、蔺莲花诉被告李树军、李军卫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池、蔺莲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根池、蔺莲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池、蔺莲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