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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其星与曾焕从、黄天平、施重庆、林子朴、陈银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陈其星,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曾焕从,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天平,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施重庆,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子朴,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银铭,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其星与被执行人曾焕从、黄天平、施重庆、林子朴、陈银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未到生效时间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