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其星与曾焕从、黄天平、施重庆、林子朴、陈银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陈其星,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曾焕从,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黄天平,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施重庆,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子朴,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银铭,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其星与被执行人曾焕从、黄天平、施重庆、林子朴、陈银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未到生效时间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庄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