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宁殿有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殿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宁殿有,男,汉族,1937年11月6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殿有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殿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