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天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赐商务酒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西安市天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赐商务酒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新房村社区新村C区53号。法定代表人:仵占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天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赐商务酒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109号东方星苑一层。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天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赐商务酒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西安康隆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