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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钭晓波与钭晓波、潘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钭晓波,潘雪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当事人抄送: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9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代表人:翁慧瑾。委托代理人:叶虹、徐小军。被告:钭晓波。被告:潘雪红。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诉被告钭晓波、潘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风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