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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孙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许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殷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许某,男。被告孙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孙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某银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