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孙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许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某银行。负责人殷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许某,男。被告孙某,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许某、孙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某银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