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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与刘东阳、徐化莉实现担保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刘东阳,徐化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住所胶州市澳门路438号。负责人李昌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恩杰、彭丽,系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东阳。被申请人徐化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实现担保物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