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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吕宝星与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吕宝星,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克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吕宝星与山东海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