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毕坤前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坤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403号被执行人毕坤前,男,汉族。毕坤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坤前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建 军审 判 员 胡 新 朝代理审判员 李 圣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