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毕坤前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坤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403号被执行人毕坤前,男,汉族。毕坤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坤前银行存款20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建 军审 判 员 胡 新 朝代理审判员 李 圣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