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与黄淑云、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黄淑云,拾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晶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考,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淑云,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拾静,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被告黄淑云、拾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淑云、拾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