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邵松明,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晓龙审 判 员 杜芸泽人民陪审员 梁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守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