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俊与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付俊,男。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树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俊诉被告江西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应由南昌市仲裁委员会宜春办事处进行仲裁,本案不属本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7.5���,退回原告付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慈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强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