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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芬岳与陈玉芬、叶银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芬岳,陈玉芬,叶银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孙芬岳。被执行人陈玉芬。被执行人叶银有。关于申请执行人孙芬岳与被执行人陈玉芬、叶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陈玉芬、叶银有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6年2月23日)。被执行人叶银有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球山花园17幢705室(所有权证号:95460)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诉讼保全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叶银有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VSHEFEJ68F398643)沃尔沃牌、浙C×××××(车辆识别号:YV1DZ4750C2272213)沃尔沃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8月24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玉芬、叶银有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因账户余额较小,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叶银有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叶银有名下的车辆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目前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