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飞与被告蔡思裕、侯志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蔡思裕,侯志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589号原告王鹏飞,住晋江市。被告蔡思裕,住晋江市。被告侯志帆,住晋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负责人洪荣辉,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飞与被告蔡思裕、侯志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蔡思裕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王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鹏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