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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国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法定代表人梁发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晓武,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巫珊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国建,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严 毅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程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