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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范竹英诉朱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范竹英,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朱成福,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竹英诉被告朱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竹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朱成福所有的闽JK****大众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成福所有的闽JK****大众轿车的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龚金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