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33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路海龙诉张艳霞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3278号原告路×,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原告路×(下称原告)与被告张×(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净,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执。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因为最近产生矛盾没有及时沟通,但离婚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名路x1。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和家庭,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