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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玉星与刘跃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星。被申请人:刘跃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星与被申请人刘跃奎的其他民事(2014)邯山民初字第1661号裁判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山民初字第1661号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爱强审 判 员  曹英会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建斌 关注公众号“”